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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医保政策

“特殊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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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肾透析等6种特殊病,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开出诊断证明书,到医保办备案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按有关规定在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做为特殊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到区、县医保中心审批,批准后一份交医保办备查,另一份由本人留存。

2、审批单有效期为连续360天为一个周期,到期作废,需重新报批后为下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只有一次起付线。

3、血液透析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治疗时,就医的费用视同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所用药品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

4、患有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非指定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在非指定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门诊透析费用,参照住院结算办法,统筹基金、退休人员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支付部分采取医院先记帐;起付线,进入大额30万元以上的费用,一律现金支付。

6、特殊病种门诊结算的费用,结算数据均需在完成结算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种心信息系统。自结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将全部纸介材料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7、门诊透析病人使用医保中心规定的肾透析范围以外的药品和治疗项目,要求按普通门诊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