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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六章 医院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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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党委

  第二十三条 经市医管中心党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老年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是领导医院各项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 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大事项,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选拔任免医院干部,领导医院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 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杜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 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能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 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 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 领导医院国家安全、保密、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十一) 完成党内法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设立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以及相应的领导职数设置。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一般应为党委委员。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书记是医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分管具体行政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市医管中心党委、医院党委和医院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能如下:

  (一) 监督检查医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情况;

  (二) 监督检查医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决议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安排的情况;

  (三) 监督医院各级干部、党员,尤其是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履职和用权情况;

  (四) 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制定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管理规定,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体系;

  (五) 协助医院党委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六) 按照职级管理权限受理对医院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医院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提出的申诉;

  (七) 按照管理权限查办相关案件,坚决惩治违纪行为;

  (八) 承担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院内设机构设立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医院基层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原则上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医院党委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并享受相应待遇。

  发挥医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决策,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酬薪分配、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每届任期3年。医院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等各级党组织进行党建综合考核,指导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医院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老干部等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建工作实际需要。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1名,分管医疗、科研、教学、行政、后勤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副院长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由医院党委会讨论确定并报市医管中心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定期接受市医管中心、医院党委的年度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考核评价以任务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上应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具备胜任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经验。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一般应保证全年五分之四以上工作时间用于医院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院长是医院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公共卫生、教学、科研、预防、行政、后勤、保卫等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管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 组织开展医院日常运行管理,落实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保障医疗、公共卫生、教学、科研、预防等业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 组织制定医院事业发展规划、院区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方案,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制定医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组织制定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符合行业特点和医院实际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等人事薪酬管理制度,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 组织召开院长办公会,并对医院行政管理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决策;

  (六) 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七) 尊重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等团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其有序履行职权;

  (八) 按照医院党委部署,组织开展医院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医院安全有序运行;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和义务。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医院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医院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领域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对医院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可行性论证、审议或审核。专业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分别发挥咨询、管理、决策等功能作用。

  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医院设置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学科发展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原则上医院党政正职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可设在医院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组织委员提前沟通准备。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相关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咨询或论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应充分尊重和吸取专业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若专业委员会意见未被采纳,应有充分科学的具体理由。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一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院长工作报告、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五)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六)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七)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医院根据实际设立职能管理处室和临床医技业务科室。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医疗、教学、科研、疾病控制、药事、改革与绩效考核、信息化、后勤等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能力,维护医院运行秩序,医院设立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医院职能管理处室包括: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科技处、教育处、对外合作处、保卫处、财务处、总务处、规划建设处、离退休办公室、审计处、医疗保险办公室、疾控与感染管理处、改革与绩效管理办公室、药学部、宣传中心、信息中心、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医学工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团委。

  职能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有关决定;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工作的相关规划、计划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四十四条 医院结合健康服务需求、功能定位和学科发展等设立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医院学科发展。

  临床医技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疾病预防、对外医疗合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院内设机构应组织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和工作计划、完善部门内部绩效分配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临床医技业务科室的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党支部书记参与科室决策讨论。

  第四十六条 医院党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第四十七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绩效考核管理,科学评价并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职责使命,认真科学履职。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 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是医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九条 医院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在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品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十条 医院共青团是医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医院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医院团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建设符合群团组织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团干部队伍;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推动医院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中开拓创新、奋发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