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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四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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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医疗卫生服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合作交流、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权。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遵守国家及北京地区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和行风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四)承担医学学历教育、住院医师和护士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在职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以及基层医务人员培训等医学人才培训教育任务;

  (五)承担国家及本市医学科技创新、医学科技研发、医学科技成果转化、药械临床试验等任务;

  (六)承担国家及本市医学学科建设、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等任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八)承担国家、本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九)承担指导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任务;

  (十)承担国际、国内对口支援、区域合作等各类政府指令性任务;

  (十一)建立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控、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医院资金资产使用安全和效益;

  (十二)建立医院服务、质量、技术、人才、绩效、药械、物资、后勤、保卫等精细化管理制度措施;

  (十三)承担医院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做好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工作;

  (十四)承担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